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公司還賠不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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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一個關于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的聲明,那這種聲明是不是具有法律的效力,有位勞動者朋友咨詢我說呢,他入職這家公司的時候,公司要求每位員工都要簽訂一份聲明書,聲明書的內容就是要求用人單位無須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
勞動者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那這樣的聲明書是不是屬于有效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是要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也就是說這個義務是法定的,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即使勞動者簽訂了這種放棄社保的聲明,那這種聲明也是無效的,這種自愿放棄社保的行為,也是無效的
勞動者仍然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還是有義務要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這種放棄聲明書是不能夠免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購買社會保險的這種權利,所以說作為用人單位來講簽訂這樣的社保了其實,無益于事,所以這是你的法定義務是不能夠被免除的,
一旦勞動者,拿了這樣的聲明書,他照樣可以去起訴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
因為給你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們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我們勞動者是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視為滿一年不到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比方說你在這個單位工作滿三年七個月了,你就可以要求了四個月工資補償,為什么呢因為那三年零七個月,設為滿四年,那三年零一個月,就相當于你可以主張的三個半月的工資補償,所以說作為用人單位來講,你還要老老實實的遵守社會保險法等規定。